2005年5月1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托给邻居照顾的儿子致人损害谁负责
  王女士问:今年4月底,我去上海出差把6岁的儿子托给邻居张阿姨照顾。结果,我儿子把隔壁的小孩打伤了,花费医药费近千元。请问,张阿姨是否应该也承担一部分责任?
  本报作答:本案涉及委托监护的问题。根据《民通意见》第22条的有关规定,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。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,应当由监护人承担,但另有约定的除外;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,负连带责任。本案中,你将儿子委托给邻居照看,并未对监护责任的承担进行约定。你若有证据证明张阿姨对你儿子未尽监护义务,有明显过错,那她与你一起负连带责任,否则应由你承担全部责任。